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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 《旅游法》(摘录)

时间:2023-06-04 11: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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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 《旅游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今天,小编将带您了解其中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摘录)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end-

来源:市旅游执法支队

编辑:局宣传科 肖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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