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来沪人员在本市单位就业期间的重要凭证,是进一步加强来沪人员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抓手。首次在本市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来沪人员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首次发放由来沪人员提出申请,单位代为领取。
根据《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75号)、《关于本市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633号)和《关于向在本市单位就业的来沪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沪就促〔〕64号)有关要求,来沪人员按照以下流程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证件发放范围和原则
1、首次在本市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来沪人员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首次发放由来沪人员提出申请,单位代为领取。
2、《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由来沪人员当前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
3、来沪人员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应由来沪人员本人妥善保管。
4、本市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补证或换证时编号保持不变。
5、《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钢印后有效。
二、办理流程
(一)首次申领
用人单位前往区就业促进中心办理来沪人员个人基本信息采集时,一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加贴2寸免冠报名照1张),由申领人本人填写、签字确认,并经单位盖章。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根据约定的时间代为领取证件。
(二)补证和换证
1、《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的,可提出补证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1)由本人前往当前单位就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证申请。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①身份证原件;②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③2寸免冠报名照1张。
(2)申领人凭“领取补(换)证回执”,按照约定的领取时间领取补发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损坏、载满,或者身份证号码、姓名已变更的,可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1)由本人至当前单位就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①身份证原件;②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③2寸免冠报名照1张;④原《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领人凭“领取补(换)证回执”,按照约定的领取时间领取换发证。
三、证件失效
来沪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不在本市就业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