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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时间:2018-12-11 05: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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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而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也包括社会突发事件,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且双方当事人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但债务人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延迟履行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三种救济的可能性:

1.解除合同;

2.履行期限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等待对方当事人所负义务的履行期限届至后,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迟延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在该情形下,要注意:

1.延迟履行的是主要债务,而不是次要债务;

2.对方须履行催告义务;

3.催告后必须要经过一个合理的期限,债务人仍然未履行。

四、根本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

理解此项要注意与第三项区分,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履行期限构成了合同的必要因素,延迟履行则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无须催告即可直接自行行使法定解除权。如合同内容是交付生日蛋糕、圣诞礼品、中秋月饼等时效性很强的东西。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是指《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别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其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单方解除权:房屋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买方可退房索赔。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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