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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时间:2019-03-06 04: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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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杜金城,男,汉族,1997年12月1日出生,复员军人,住址地:新邵县酿溪镇新东社区居委会东西路50号。

被申请人陶光荣,男,汉族,1954年11月29日出生,住新邵县龙溪铺镇牛山铺村4组4号。

请求事项: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新龙公交认字【】第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简称第30号认定书>,对本案做出公正责任认定。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杜金城系刚退伍的复员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是部队的货车驾驶员。12月15日上午到龙溪铺镇一战友家拿带回的驾驶证档案资料。拿到资料后,申请人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龙溪铺返回新田铺镇,当行至龙溪铺镇牛山铺村一交叉路口时,迎面开来一辆大卡车,因当天天气阴晦且下着小雨,视线不好,为避险而撞到停在交叉路口的重型货车上,造成申请人面部、肺部受损、全身多处骨折、头颅严重受损等重大伤害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在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等开支5万余元,现因无钱治疗,被申请人分文未出,不得已出院。申请人不服第30号认定书的理由如下:

一、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被申请人停车不当所致。众所周知,交叉路口是不能停车的,这是驾车的基本常识,如果被申请人不将车辆停在交又路口,当申请人行车至交又路口,遇前方相对来车时,为避险就不会撞到停在交叉路口的被申请人的重型货车上,这是很明显的道理。因此,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被申请人停车不当所致。新邵县交警大队认定被申请人将车停在交叉路口“不妨碍道路通行”、“没有占用省道”这是不顾客观事实,偏袒被申请人一方的强词夺理,试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为什么要规定机动车不能在交又路口停车,就是因为在交叉路口停车有碍于交通行驶;被申请人将重型货车停在省道一旁的交又路口,又岂有不占省道的道理?!

二、新邵县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明显包庇、偏袒被申请人。其理由:一是被申请人非法收购无任何合法手续凭证的报废车辆,悬挂伪造的牌照,雇请他人非法行车,且将无证报废车辆停至省道交叉路口,第30号认定书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安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等有关之规定,明显具有过错,新邵县交警大队将事故的责任完全认定于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全为一点过错责任,明显是偏袒一方;二是根据被申请人的口供,被由请人于12月份非法收购无任何合法凭证的报废车辆进行更换拼装,上路行驶一年余,新邵县交警大队涉嫌渎职,放任被申请人上路行使,并将报废的重型货车停放在交叉路口长达两三个月之久,而且在事故发生后,任放任上路行驶,对事故车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包庇被其继续使用。

三、本案有些关键事实没有查清且在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一是本案被申请人口供证实事故当天的天气状况是视线不好,而认定书认定视线一般;二是被申请人收购的无证报废车辆,该车究竟谁是卖主,原来的假牌照是伪造的,还是原卖主的随车的牌照,没有查明;究竞是谁将无证报废车辆驾驶停放在交叉路口也未查清,这些关健事实未落实,影响该案责任的分担;三是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如《道路交道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及现场拍照没有当事人、在场人及拍照者的签名,在场人的来历及主体资格不明,这样取证其合法性存在质疑;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在取证时只有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场,且申请人因颅脑受伤,在治疗期间,神志不清,精神有障碍,且没有本人签名的情况下制作的笔录,显然其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四、新邵县交警大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扶强欺弱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本案第认定申请人无牌无照驾驶摩托车),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运行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就本案而言,在大车与小车即重型货车与二轮摩托车,它们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摩托车处于弱者地位,由于大车比小摩托车危险性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一般情况下承担的责任更重。因此,第30号认定书,和法律保护弱势关心民生的精神也是相违背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特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撤消第30号认定书,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不胜感激。

此致

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杜金城

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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