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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职工病假期间 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保费吗?

时间:2021-02-22 0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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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职工病假期间 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保费吗?

咨询:李女士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于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她经常在外面“跑业务”。今年1月份,李女士因需要手术向单位请了10天假,之后单位以她十天没有上班为由,拒绝承担李女士1月份的社会保险,要求李女士自己承担个人以及单位的所有费用。请问单位这样做法是否合理?

解答:单位这样做不合理。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李女士病假期间属于劳动合同范围之内,所以单位应该正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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