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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答辩状

时间:2022-08-30 13: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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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XX

被答辩人:AA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没有向被答辩人借款,答辩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答辩人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

答辩人根本没有向被答辩人表达过借款的意思表示,被答辩人也未向答辩人作出出借相关款项给答辩人的意思表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形成借款合意。被答辩人出借的款项,均系案外人SS所借,实际借款人系SS,被答辩人出借的每笔款项,均系被答辩人与案外人SS形成借款合意后,在被答辩人与案外人SS协商一致的情况下,SS将答辩人的账号提供给被答辩人,作为他们之间借款收款或还款使用,答辩人的账户只是作为被答辩人与SS之间资金来往使用,不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借款,涉案款项是SS所借,均用于SS的资金周转。被答辩人与SS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均证实了涉案款项系SS因资金周转向被答辩人所借,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无借款合意,故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答辩人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

二、被答辩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被答辩人提交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借贷法律关系存在,银行流水只能反映账户里的资金来往情况,不能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答辩人于10月份借款30万元,并主张与被答辩人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每月1.5%,是无中生有,没有证据证明,也无事实依据,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其他几笔款项亦是如此,没有提供借条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然而,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故此,被答辩人主张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纯属凭空捏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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