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为确保刑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安溪法院及时通过“远程视频”
开展“云”审判
确保刑事审判“不打烊”
3月31日上午,安溪法院采用“云”审判方式,通过“远程视频”隔空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吴某锋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基 本 案 情
被告人吴某锋通过微信联系洋酒批发商(另案处理)购买假冒某品牌白兰地酒,并将部分假冒的某品牌白兰地酒通过其本人经营的某酒吧出售,从中获利。至被查获时,共销售该假冒品牌白兰地酒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吴某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判 决 结 果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锋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疫情冷峻,重任在肩。为确保疫情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安溪法院加强与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沟通协商,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健康及诉讼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智慧建设”成果,借力采用远程视频审理刑事案件,自2月以来,共通过远程视频“云”审理刑事案件70件96人,让正义“无接触”到达,彰显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司法温度”。
最后也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购买商品的时候
最好选择正规的超市或者商场
一旦发现有涉嫌假冒的商品
可随时拨打12315举报
素材来源:吴淑玲
原标题:《“云”审判︱“隔空”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酒吧老板获刑一年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