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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时间:2023-09-15 06: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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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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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五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海哥聊工伤

浙江省五至十级 工伤赔偿标准 #维护合法权益 #农民工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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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律师张士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农民工发生工伤拿不到赔偿,背后有可能隐藏多项违法行为!

01:53

【我想问一下工伤后 应该赔付费用都有那一些 误工费的话按什么标准 我这没有劳动合同应该按什么标准赔付 】

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律服务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您好!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后,需要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等,若经鉴定构成伤残,还需依据法律规定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单位按照原工资待遇发放,劳动合同并不是认定工伤及支付工伤待遇的唯一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网友发文:本人是一名在坪山和城里项目从事木工工作的农民工,6月17日在工地作业受伤,因工地有着这些黑幕,工伤一事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所以寻求媒体帮助!

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评级,再根据等级申请赔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赔偿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需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提出申请的,申请时需带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厂牌,工资条,银行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还需带好本人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住院时的住院记录及出院小结等。

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会找各种理由推脱,申请仲裁后申请强制执行也有可能转移财产,造成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困难。

1、领取到伤残鉴定结论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资料交给用人单位,然后由用人单位代为到劳动局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然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所有补偿金和工资。

2、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先于用人单位协商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然后由公司出具各种证明材料,再配合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等材料,到劳动局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其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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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责任有多重大,一位受伤民工的申诉 这是最近施工过程发生在湖南的一起造成民工左脚345脚趾骨折及骨裂的承包商一般C级事故。家属建议谈不妥赔偿就上诉,首先拨打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或者0730(或0731)12350。要求他们应急局介入事故调查,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处理不好就法院上诉。安全是企业的支撑,它的颠覆性、否决性、归零性,历史不是没有验证,我们说稳定压倒一切,那么安全平稳也是新时代政治要求,具体看监督部门调查结果,可以从以下入手,安全法建立的首要任务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新安法第16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56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第116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97条: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99条: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砸鞋)。第4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21条;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51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企业应在安全风险承诺公告中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承诺内容中应有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9号)第三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93号)评审标准2.3,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企业应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等。按《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五条和第七条十八条:企业应定期对工艺过程、作业活动、设备设施、作业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记录评估结果。建立不可接受风险清单,对辨识分析发现的不可接受风险,企业要及时制定并落实消除、减小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企业应制定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承包商作业活动控住。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应规范:作业人员应持作业票证作业,现场的设备、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设置警戒线与警示标志,配备消防设施与应急用品、器材等;作业人员应该已经了解作业安全风险并掌握风险控制措施。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经过相关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93号)评审标准5.5,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现场安全交底,内容包括:作业条件、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害信息及防范措施等,建立保存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或现场安全交底记录。访谈承包商是否掌握了安全培训及安全交底的内容。按《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按《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应急厅函〔〕129号: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是否存在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的情况。企业要加强作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做好安全提示项描述,抓好操作安全风险控制,杜绝违章作业引发事故。杜绝对承包商管理现场监督监管不力以及可能的承包商引入把关不严,出现转包分包,没能使真正有资格的队伍参与施工也是导致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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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人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的,工地的施工单位不赔偿工人因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工人可以向当地的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工地不赔偿,劳动者可以先向社会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若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根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间或者是工作的地点发生了伤害,那么完全是可以由用人单位来进行处理的。@开心

没有签劳动合同也应该按照工伤赔偿,另外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应对用人单位追责,以确保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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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建筑工收工路上倒下因热射病去世!家属称未签劳动合同

律师做伪证,或者违规收费,那个农民工瘫痪,工伤赔偿180万人民币,律师拿走90万人民币的案子,不也没什么事啊。//@kowalsiki:律师是哪门子职务?//@SRORCER: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能一样吗?//@kowalsiki:凭啥律师故意犯罪执照就直接永远没了,医师还有机会?

淼哥故事会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刑拘,执业医师资格证没了,刑罚执行完毕二年后方可重新注册。唉,冲动是魔鬼呀!

#法律人的日常#0922,今天在萧山法院开庭。这是一个他人侵权导致员工工伤赔偿追偿案。

基本案情:原告雇佣的民工在工地干活时,被告公司的塔吊工违章操作,砸伤民工。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并向原告索赔。原告赔付了民工几十万工伤赔偿款。原告认为,该损失系被告员工违章操作造成,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于是引发本案。

我代理原告。

我向法官表示:首先,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员工违规操作塔吊,导致原告员工受伤,进而造成原告工伤赔偿款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第32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可见,在我们浙江,对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赔偿追偿问题,规定是相当明确的,不仅规定了可以追偿,还明确规定了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追偿。本案原告向被告追偿的款项,就是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原告已经实实在在赔付给员工的款项。

所以,法庭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点,没在法庭上讲,根据“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的古老法谚以及“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被告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被告侵权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没有过错却要承担赔偿责任,那就完全违背了公平原则。

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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