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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包干 总价包干和综合单价包干

时间:2022-07-23 20: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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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包干 总价包干和综合单价包干

天源环保:公司与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长生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合同暂定金额4851万元。渗滤液处置服务费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并按照填埋场渗滤液排出总量结算运营服务费,填埋场渗滤液处置服务费为77元/m²。

最高法院:约定包干结算价格的合同,未完工,就解除的,如何确定工程造价?

裁判理由:涉案合同已经解除,湘安公司并未完成所有施工,以定额计算已完工程造价比定额总量工程造价得出两者的系数,再乘以合同单价1590元/平方米得出已完工程造价,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且按1590元/平方米结算也系合同约定的包干结算价格。故原审采纳鉴定结论中的第三种计价方式,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最高法民申6116号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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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造价法律实务问答张雷+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第二版 招标

如果你是一家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突然接到建设单位的一纸通知,要求本在合同实施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改由甲供,请问对本工程的成本有何影响?

如果你正好就是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相信你会在接到通知后的第一时间,查阅投标报价和总承包合同。你发现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其中商品混凝土不含税价为800万,并且合同约定了这个工程是一个综合单价包干工程,且材料单价风险承担范围在±10%。

只要你是一名合格的项目经理,那么接下来,你会赶紧询问公司的采购部门,让他们向你反馈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如果价格较高,这时你会庆幸,如果价格低,你会说甲方太黑,但凡有点利润的东西都被他们占了,还赚什么钱?

是的!以上是材料价格高低对成本的影响,但除此以外,还有哪些影响呢?其实只要你认真梳理,就不难发现还有几项影响因素,是非常容易被大多数人所忽略的,比如:

1、税金: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建筑材料的税金(进项税)因不计入成本,对工程的成本是没有影响的。但当乙供材突然变成了甲供材的时候,因为材料不是由你采购,变相地使该建筑材料的税金(进项税)被计入到工程成本。

如果材料单价高于投标报价的话,间接地增加了工程销项税的税额。

2、风险:如果你单位正常报价(风险范围之内),且800万的商品混凝土无论是由谁来采购,都是这个价的话。突然之间,由乙供材变成了甲供材,对你而言,可以极大地减轻你的资金压力,何乐而不为呢?

但如果材料价降低了很多,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对于你而言,省下的钱是一笔可观的利润,这部分费用,在结算时,甲方怎么计算?是否退?怎么退?都约定好了吗?

当然,通常情况下,甲方在后期结算的时候,甲供材是可以调整材料单价差实现真实成本的。那么,问题来了,甲供材退还材料款的时候,是税前退还是税后退?

这些问题在向建设单位正式回函前,都是需要召集相关部门坐下来,认真研判的。这是一个系统性问题,绝非只是一个简单的材料价格问题。需慎重应对!

最后想要提醒的是:甲供材退还材料款的程序是在税前还是税后,税前退还对你没有影响,但对甲方而言,则有可能造成偷税漏税的嫌疑,得事前约建设单位一起,到项目所有地的税务部门进行详细沟通,再做判断。

不知您对此是怎么看的,请在评论区留下您的高见,我们一起探讨,共同进步!

合理[呲牙][赞][赞][赞]

智慧造价课堂

常见工地上剔凿的价格分享:后浇带剔凿:以包干形式参与,单价:250厚顶、底板20元/米(双侧),120厚板10元/米(双侧),梁头80元/个(双侧),3公分以内墙面剔凿35/平米(不是花锤)以上价格仅作为参考,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根据部位的难易程度来进行综合判断,以上价格仅为参考。

铝锭价格还在18500元/吨的时候,我与一家总承包单位谈过一个幕墙分包项目,算下来总价大概9000万。总承包内的幕墙为综合单价包干,主材单价不可调,其中铝型材用量大概300吨左右。当时总承包项目经理就明确说,他们投标的时候铝锭单价只有14000左右,涨到这个程度,亏得太多,没法谈下去。他说等等看,或许有回调的可能。以后我也没有再找过他。估计眼看这项目已到了不做不行的阶段,材料价格不但没跌,反而又上涨了20%,本来就亏损严重的项目更是雪上加霜。和我谈这个项目的是一家央企总承包单位,他们尚且承受不了这压力,我们这些民营企业,又怎有能力承受?今天跟老赵聊天,我们都认为,幕墙的事情,还是歇歇吧,火中取栗,风险太大,真伤到,就废了,还是克制一下比较好。

今天13人,两台推土机,一台挖机。

浇筑了300平方米的混凝土,包干价20元每平方,还供应一顿饭。

挖机150✘6=900元

推土机150✘6✘2=1800

工人10✘220=2200

技师3✘350=1050

生活费13✘10=130

合计=900+1800+2200+1050+130=6110元

一账算下来倒亏110元!

这个活明天还有1000平方米混凝土需要浇筑怎么做才赚呢?

是工人不行还是管理不对还是工序错误?

还有木匠和泥水工

木匠40每平方米展开面积算,有3000平方米。

泥工污水井砖胎膜280元每立方米

都说这个单价人情单价,为什么我做都是亏呢?我想去和总包的朋友说一说,涨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包工头# #农民工#

如果这位飞官的操作稍微失误一点,海滩上就是一片烤乳猪了吧! ​

在80年代,AV-8B的采购单价竟然高达2300万美元,而当时F-14格鲁曼雄猫重型舰载战斗机的包干价格才3000万美元。

AV-8B是美军唯一外国血统的战斗机,原型机是英国的“鹞”GR.MK5。具有大推重比,矢量喷气,大离轴角全向响尾蛇导弹,当年模拟近距离空战,在狗斗中曾杀落过F-15,这位马润飞行员让美国空军的老手也很紧张。

在1991年海湾战争中,美国海军陆战队6个中队的86架AV-8B以及塔拉瓦号和拿骚号两栖攻击舰参加了对伊拉克空袭,共出击3342架次,投弹2700吨,然后被击落5架。

施瓦辛格:我玩过。虽然转弯异常灵活,但爬升慢 ,加速也不行,每次都被高速掠袭的F-15秒杀。

最高法院:挂靠施工人可参照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在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对变更工程量的具体计价方式作了不同约定时,应对合同各部分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予以确定。虽然本案双方约定的合同无效,但工程价款仍可参照约定的价格予以确定。

裁判理由

本案合同外变更工程量价格的确定应当参照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而不应当参照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

经查明,凯和公司和交通运输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该合同因王国兴挂靠凯和公司而无效,但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予以参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形式约定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量采用合同总价包干方式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因政府决策变动及甲方方案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按可调价合同执行,单价参照施工同期市场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包范围(增减工程量)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变更工程量由发包方、财政、审计、设计、承包方及监工方六方共同确定,变更工程造价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按《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版)计价”。

由上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对变更工程量的具体计价方式作了不同约定,故需对合同各部分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予以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了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即合同文件组成按《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优先顺序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根据双方约定的[]第56号令《通用合同条款》:“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据此,在案涉合同各部分约定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以优先解释。虽然本案双方约定的合同无效,但工程价款仍可参照约定的价格予以确定。双方争议合同外增加的机械破碎石方工程属于变更工程量,其价格的确定应当参照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的相关约定。

案件索引:()最高法民再318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工程总承包法律管理

某EPC总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招投标,合同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

某总承包单位中标后,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优化成果得到了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

总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了建设施工。施工质量、技术指标、使用功能均符合合同要求,验收结论为:合格。

但在结算时,总包单位与审计单位(建设单位邀请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了争执,其原因是审计单位认为审计的基础是初步设计方案,依据是施工图设计,应审减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差异部分。

而总包单位认为,本工程系EPC总承包工程,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自身已承担了量与价的双重风险,只要达到合同使用功能要求、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即可,不应扣减费用。

建设单位尊重于审计单位的意见。由于双方不能达成合意,于是,本工程的结算工作久拖不下……

这个案例有些类似于我前两天给大家分享的那个案例。怎么解决呢?

我们都知道,履约——是总包项目从签订合同开始直至竣工结算,各参与方最基本的工作原则。

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履约,其本质是依据合同约定,以项目性能指标、质量要求为导向,按“约”履约、按“约”结算、按“约”审计。

这就带来几个问题,总包单位有没有履约了呢?审计单位有没有按“约“审计?审计单位如果没有按”约“审计,怎么才算是按“约”审计?

我们先来找依据。

据我所知,目前,多个地区发布了有关于工程总承包试点管理的试点办法。比如:《福建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就规定:在财政审计时,仅对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新增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仅审核、审计其建设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原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和总包合同条款要求。

再比如:《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审计部门可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的依据进行调查。

……等等(不再一一罗列,有兴趣的朋友可自行在网上搜索查找项目地所在省份住建厅网站!)

综合来看,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部门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仅审核、审计其建设规模、标准及所用主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和总包合同要求,是否满足于合同要求的质量、工期、安全、使用功能和技术指标。不需要对合同约定的功能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类似于单价合同的审核。

可以看出,审计工作成果不再是单纯的审减,而应是以合同约定“功能”审计为主。这才是工程总承包造价审计的大势所趋。

在本案例中,总包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是在经审批后的初步设计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实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安全目标,达到了使用功能、技术指标要求。从“履约”这个角度来看,总包单位已完成了他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设计、施工任务。

综上,在我认为:审计单位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审计,也不应审减总包合同所约定的费用。

结算工作久拖不下,这个结果是令人感到遗憾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早已规定: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解决的办法可以协商:双方已经形成合意的部分可先行结算,没有形成合意的部分再协商,实在不行,按合同约定的司法解决争端的方法来处理。协商是重点,方式方法很重要,但结果多数情况下是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任意一方退一步,这个问题就能很快解决。

今天的案例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明天见!

我是方焱,几乎每天都会在微头条中为大家分享一些工程案例,有的是基于建设单位、有的是基于施工单位、还有的是基于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有关于项目管理或是造价管理的。

当然,还不期为大家更新有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的专业论文。(最近因为精力原因,已有很长时间没有更新了。抱歉!!!)

以此来结交一帮朋友。您的鼓励和支持是我创作的最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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