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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逮捕复议申请书如何写一
国食药监复不受字〔 〕 号
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不予逮捕复议申请书如何写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张宏兵,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_____号楼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李丽丽,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_____号楼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__)朝民初字第06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__)朝民初字第06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不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事实与理由(不予离婚案件的上诉状要写清事实与理由)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予逮捕复议申请书如何写三
被处罚人:施某
身份证编号:----------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7岁,电话:-----
家庭住址:-----
20xx年1月4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市某镇某村4组施某家中检查发现:1、施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客厅的西侧1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3、客厅的西侧厢椅上发现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4、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本局执法人员当天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彭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各一份。本局于20xx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某的进行询问和调取了其他相关资料,并于20xx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20xx年1月4日,当事人施某在家给患者彭某挂水,并且现场发现客厅的西侧厢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现场并未发现处方和发票。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册、票据等经营收支凭证,且本局无法继续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收支状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xx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2、20xx年1月4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3、20xx年1月4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
4、20xx年1月4日对患者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5、20xx年1月5日调取的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xx年1月5日对施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7、20xx年1月5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8、20xx年1月5日调取的病人收费本复印件3份。
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以上证据材料1、2、3、4,反映了20xx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施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施某给患者彭小桃挂水,同时现场调取“病人收费本一份”,并要求当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
以上证据材料5,说明了当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资料;
以上证据材料6,说明了当事人施某对20xx年1月4日现场检查的情况予以认可以及当事人自述无法提供诊疗活动的全部经营收支状况,并自认本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家给人看病;
以上证据材料7、8,说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收费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确认了复印件3份,说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全部经营收支账册。
20xx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施光荣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xx年1月23日,施某来本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如下理由:1、本人行医40余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体不好,一年只看了6个病人,与不符合资格的游医要区别对待;2、从今以后坚决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请宽大处理。20xx年1月26日,本局对施某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施某已立即停止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本局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施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案件发生后,施某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而施某提出的第1条申辩理由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局不予采纳。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某市支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执法单位代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市卫生局或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xx月xx日
不予逮捕复议申请书如何写四
( )食药许不决[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申请,因(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不予逮捕复议申请书如何写五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之委托,指派王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就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应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在校学生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且系未成年人,在家也是听话的好孩子,尊老爱幼,深得街坊好评,事后其父母也很心痛,表示一定会对孩子加强监管,恳请贵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述意见恳请采纳。
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
时间:6月3日
不予逮捕复议申请书如何写六
_____(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你(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不予逮捕复议申请书如何写七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不予逮捕复议申请书如何写八
x公( )不罚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 予以收缴,对 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不予逮捕复议申请书如何写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
(20xx)川委赔19号
赔偿请求人:李,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赔偿请求人:罗,男,汉族,1957年l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郭彦,该院院长。
李、罗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捏造了罗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违法对罗福元进行侮辱、诽谤的职权行为侵犯了罗福元的名誉权;当庭口头决定不准许罗福元为李代理诉讼,并强制执行属于执行错误,给李兴成、罗造成严重损失;申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成法赔立字第1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罗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请求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李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