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在职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在职人员死亡的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发放月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是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二是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三是缴费年限满不超过(含)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四是缴费年限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其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但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该办法充分体现了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实现了在职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政策的统一。该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该办法规定执行。(楚雄州人社局 王志全)
【来源:楚雄人社局】